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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波动加大不应完全归因信托降杠杆

2018-02-07


2月首个交易日,两市震荡收跌,盘中多只个股闪崩;昨日则上演反转行情,三大股指全线飘红,但两市仍有50多只个股跌停,市场波动明显加大。

一时之间,有关信托降杠杆的两大猜测甚嚣尘上。其一,有关部门颁布了信托资金降杠杆的新政,杠杆将由原来的1:2配资降至1:1,所以满格配资的信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降低杠杆,持有股票的信托必须卖出股票,归还配置资金;其二,信托公司近期被要求停止开展设有中间级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在部分股票下跌接近平仓线时,会引发个股大量抛售。

然而,经记者了解查证,以上两种说法都站不住脚,关于信托公司杠杆比例须由1:2降至1:1的“新政”更是无中生有。

实际上,信托公司目前执行的“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控制”的政策,须回溯至银监会20163月份下发的《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即业内所称的58号文。

58号文要求信托公司合理控制结构化股票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尽管相对于此前优先级与劣后受益人的配资3:158号文允许的杠杆比例有所缩小,但从侧面反映出监管层准许了配资业务的规范化运营。彼时,相关政策甚至被市场解读为2015年伞形信托清理之后,信托结构化配资业务正常化的利好。

不可否认,随着资本市场逐渐转暖,部分信托公司开始开展3:1:83:2:10等结构的中间级的配资业务,变相突破了58号文对信托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控制的要求。

时至20181月,多地银监局对辖区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停止开展设有中间级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和单票配资业务。

既然监管层并未下达将信托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由1:2降至1:1的“新政”,仅仅因为禁止新增设有中间级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和单票配资业务,可能会造成市场大幅震荡,以至于多只个股跌停吗?

很显然,这说法过于夸张。

2015年大刀阔斧清理场外配资的经验教训,无论是监管层还是金融机构,均对降杠杆操作更加小心谨慎。

据了解,监管部门本次进行窗口指导之时,特别考虑到迅速降杠杆或引发市场波动,因此为机构预留了缓冲期。监管要求是,对设有中间级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存量业务按照合同运营至产品到期,之后逐步退出,不再展业。

此番监管层适时出手先行防范风险,并非以“一刀切”而是以“逐步退出”的方式,造成的实际影响较为有限,市场也不应过度解读,甚至陷入恐慌。

重新审视当下环境不难发现,前期A股涨幅较大,市场本身需要消化调整;恰逢年报数据披露高峰期,业绩变脸等“黑天鹅”事件不时显现;市场对高比例股权质押个股存有忧虑,亦对部分杠杆不合规定的信托计划将退出市场也有所忌惮。在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市场恐慌情绪被放大,市场波幅明显加大。信托计划降杠杆确在有序平稳推动,但市场大跌至少不应完全归因于信托计划降杠杆。(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