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落地在即,自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存续的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收入,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如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16年12月21日、2017年1月6日、2017年6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上述通知要求“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2018年1月1日起,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信托公司成立的信托计划(系“资管产品”之一)属于上述通知规范范围,自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存续的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收入,将如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