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3、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
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4、反洗钱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5、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6、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反洗钱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7、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8、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9、客户办理金融业务应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0、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11、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12、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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